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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缩水"游客要求补游
编辑:i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07-10-26 阅读次数: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文字 〖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2日判决的一起案件给所有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今后如果擅自缩减旅游景点而遭游客索赔,旅行社赔偿的不再仅仅是百十元钱的双倍景点门票款——沿袭多年的现行赔偿标准将被大大突破。

  购物点增加 景点少了两个
  4月23日,上海市民马骋父子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活动。然而,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购物点。返沪后,马骋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赔偿存在巨大分歧
  法庭上,春秋旅行社对马骋父子未能游览两个景点表示了歉意,但只愿退还、赔偿280元。马骋则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产生的5890元费用。双方为什么会产生21倍的赔偿金额之差?
  春秋旅行社认为,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只能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骋未成年儿子的费用,总共为280元。
  具有法律硕士专业背景的马骋则表示,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违约旅行社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他认为,自己既然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该适用合同法。

  法院审理参考合同法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上海黄浦区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骋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游客:国家旅游局应该修订赔偿标准
  马骋对这个判决表示基本满意。他说:“我将把判决书寄给国家旅游局一份,并建议他们尽快修订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以切实保护相对弱势的游客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旅游维权不再艰难。”

  律师:“补游”判决具有进步意义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表示,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试行标准;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比起以前游客在向旅行社索赔时遭遇的被迫和无奈,判决的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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