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稿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
既然不允许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那么,游客来了以后吃什么、玩什么?对此,二审稿也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二审稿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特许经营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及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门票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