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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月饼-职能部门管不管
编辑:佚名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日期:2011-8-31 阅读次数: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文字 〖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自己凭票去酒店领到的月饼生产日期竟然是明天的!记者采访酒店时被告知:月饼生产出来当天,要放到16℃的空调房里进行冷却,否则天热易引起变质发霉,冷却两天后才出库,包装上的日期准确来讲应该是出库日期。之所以标注28日,是由于工作人员在手动调整日期时出错,导致消费者误解。

  应该说,上述两点说法都是错误的。既然标签上写的是“月饼生产日期”,怎么会变成“出库日期”?如果你把月饼放在仓库里一星期,又怎么说呢?这与保证月饼质量的初衷的不符合的。第二,标签上注明的日期一旦出错,就用“差错”解释,这几乎是一切虚报生产日期者惯用的手段,因为这种答案既可以推卸责任,又无从查考,可以蒙混过关。其实,我们是不管具体原因的。应该说,只要你标注的日期不是生产日期,那就属于“篡改生产日期”了。

  那么,对于“早产月饼”,我们有什么办法对付?曾有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将月饼生产日期标后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应该要求厂家改正并规范,监督他们的生产行为。不过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早产食品”没有明确处罚规定,只是规定“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就是说,“早产月饼”可能使月饼的保质期向后推迟,但目前尚未形成过期食品,所以难以惩罚。

  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对“早产月饼”的惩罚有章可循。上海市卢湾区质量技监局曾经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仓库发现正在销售和待销的月饼标明的生产日期向后推迟数天,涉嫌伪造虚假生产日期。伪造生产日期的月饼共七个型号737箱,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75416元,其中已批发销售了31.6箱,销售收入24092.74元。最后,该公司收到了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这里,质监部门所依据的就是《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中的条款:预包装食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于“早产月饼”,我们并不是无可奈何,问题是敢不敢动真碰硬,依法办事,对人民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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