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获悉,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印发了国家发改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电价政策作出了规定。此次电价调整规定从本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link-->






市物价局指出,此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不含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的直购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我市都江堰直属局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我市代管供电局除不作调整的用电类别外的其余用电价格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每千瓦时顺加2.5分执行。此外,都江堰市、崇州市和彭州市三个代管局的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
同时,市物价局还公布了目前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合表用户(1kv以下)电价标准为0.5224元/度,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60度以内的,平段和峰段均为0.4724元/度,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谷段为0.2295元/度,丰水期谷段为0.1510元/度;月用电61-100度的在上述标准上加收0.05元/度。
<--lin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