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不到一天为何收两天的费用?
近年来,随着自费出游热的到来,“凌晨房”顾客入住宾馆不足一天却收两天费用,收费过高成为不少游客遇到的出行烦恼。到成都古镇洛带旅游的南充籍人谢先生,5月1日凌晨2时入住当地一家旅馆时,被告之“到中午12时算一天”。这位自费游者抱怨凌晨入住收费高,认为应改变这一收费陈规。
游客投诉:质疑旅馆业收费“行规”
南充市民谢先生一家人在今年“五一”期间来成都旅游,遭遇了一件“委屈”事。因为乘坐当天下午客车赶到向往已久的洛带古镇已经是晚上了,几经转车抵达洛带下榻一家旅馆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第2天他们一家人爬完金龙长城回到旅馆时已是下午2点。旅馆服务员按照旅馆的“惯例”做法,截至次日12时为一天,超出就加收一天的费用,要求他缴纳两天的费用。谢先生认为,旅馆下午2点结账时,他实际住宿时间只有16个多小时,旅馆却收了他48个小时的钱,显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谢先生坚持只付一天的房费,旅馆服务员却坚决要求他付两天的房钱,否则不能走人,双方僵持不下。谢先生于是想到了求助电话:12315。龙泉驿区洛带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十分委屈的谢先生一家人向工作人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质疑旅馆所谓的行规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旅馆负责人则表示,行业协会有明文规定,旅店客房收费以“间/夜”来计算,而不是以24小时计算。目前国内宾馆酒店的计时标准是完全按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来制定的,即执行“中午12时退房”的规定;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间/夜,计收―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加收―天房费。
在12315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下,谢先生付了一天半的房钱,旅馆方向其表示道歉。
工商说法:行规不能与法律相悖
洛带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介绍,其实,糊里糊涂遭遇了旅馆“行规”,为此而大掏腰包的消费者,又岂止谢先生一人,这样的“委屈”事,大多数人都曾遭遇过。消费者远远没享受24小时的服务,却要缴纳24小时甚至更长的费用,酒店旅馆行业的这一“惯例”做法,愈来愈受到消费者的质疑。旅馆关于惯例的解释,其实是与法律相悖的。旅馆业的所谓“惯例”,在法律上实际上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都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旅馆业有关退房时间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近年来,消费者对住宿时间计价问题的投诉不少,由于无具体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只能以调解为主。但实践表明,这种“行规”显然有强迫消费之嫌,有违公平原则。该所12315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宾馆、酒店的“行规”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消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守信的原则”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超时退房加收房费的“行规”,是在消费者未知、不自愿的条件下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入住时,该“行规”―般是在店堂公示,告知消费者,没有任何商量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样的“行规”对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此“行规”属于霸王条款
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的王显寿律师认为,酒店的“惯例”做法不仅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王律师分析说:第一,酒店明确公布的房价:×××元/天时,已经明确计价期间单位为“天”。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也就是说,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既然约定以“24小时”计价,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
第二,酒店的“惯例”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酒店的“惯例”做法实质是单方制定的不成文的格式合同。酒店的格式合同在计价时,实际上把“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强加给消费者。这样的解释,不符合“格式合同的解释应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因”,就是说对“惯例”有多种解释的,应做出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酒店的“惯例”其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